傳銷商申請書暨協議書契約條文 下列條款係共享數位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共享數位生活)與其傳銷商間權利與義務之規範。凡申請為共享數位生活傳銷商之個人或公司,均需詳細研讀下列條款,並確實詳細填寫本申請書各項資料。若有遺漏不實或不清楚者,恕不予接受,並退回申請。 一.共享數位生活得因應市場變化、相關法令修改或業務之需要,適時修訂「共享 數位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事業手冊(營運規章)」中之相關規定,有關修訂內 容在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含施行細則)」、相關稅務、消費者保護法等法 令規範下,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再於共享數位生活官網公告,並於內部刊物中公佈,依法定時程到期後自動生效及實施。 二.本契約所稱「傳銷商」,係指簽署共享數位生活「傳銷商申請書」,取得獨立傳銷商資格並加入共享數位生活市場行銷計畫之個人或公司,且電子或紙本資料交齊,才予發放獎金。 三.傳銷商僅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得消費、推廣、銷售共享數位生活商品或諮詢服務之權力,亦可推薦他人加入成為共享數位生活的傳銷商,並負擔相關之指導義務,傳銷商與共享數位生活間並無合夥、僱傭、代理、經紀、營業代表或委任等關係。 四.凡年滿18歲具完全行為能力,或年滿15歲未滿18歲,經法定代理人出具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之個人,經共享數位生活傳銷商之推薦,得申請成為共享數位生活傳銷商。 五.凡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含社團及法人團體),在出具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資格證明的書面資料,經共享數位生活傳銷商的推薦,可申請成為共享數位生活傳銷商,且傳銷商權利限公司負責人或任一股東(社團、法人團體則推派人選)擇一享有。 六.傳銷商如有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申請契約、營運規章規定或其他損害共享數位生活權益之行為,共享數位生活得停止其傳銷商資格 1個月;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資格。 七.凡經共享數位生活撤銷其傳銷商資格者,在6個月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再申請加入;傳銷商如屬自願解除或終止資格者,在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成為共享數位 生活傳銷商。前述情況共享數位生活保留最終核可權。加入後經共享數位生活發現違反上述情形者,共享數位生活得隨時撤銷其資格。傳銷商遭共享數位生活撤銷資格者,共享數位生活不返還入會與購買產品之費用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八.共享數位生活保留隨時停止銷售共享數位生活產品價目表內所列任何產品之權利,亦有權以任何新產品取代上述價目表內的任何產品。 九.獨立傳銷商之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一)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 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二)本公司(共享數位生活)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 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三)本公司(共享數位生活)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四)前項之退貨如係由共享數位生活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十.獨立傳銷商之終止契約 (一)傳銷商於第九條所述猶豫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向共享數位生活主張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二)共享數位生活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 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依退換貨標準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包含共享數位名片)。 (三)共享數位生活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共享數位生活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四) (1)所持有的商品自可提領日起 30日內,以原購發票價格100%買回所持有之商品 (2)自可提領日起31~60日間,以原購發票價格90%買回所持有之商品 (3)自可提領日起61~120日間,以原購發票價格70%買回所持有之商品 (4)自可提領日起121~180日間,以原購發票價格50%買回所持有之商品 (5)自可提領日起超過181日後,產品不予買回。 (6)數位名片為資訊商品,使用期限一年,自提領日起即計算開始使用,30天內,以商品原購發票 價格100%買回,自使用31日起,商品減損價值計算方式為:1000 x (1)-使用天數/365天)=商品剩餘價值,舉例:自使用日起使用60天,商品剩餘價值=1000元 x (1-60天/365天) =835元, 舉例:自使用日起使用90天,商品剩餘價值=1000元 x (1-90天/365天) =753元, 舉例使用365天,商品價值=1000元 x (1-365天/365天)=0元 十一.傳銷商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共享數位生活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有關提供之商品為服務者,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但書外,其餘部分準用之。 十二.其他退換貨應注意事項: (一)一般退貨,只接受更換產品並收取手續費新台幣 200元,唯有傳銷商退出退貨可辦理退款且不收取任何手續費。 (二)減損率100%項目: (1).內容物以單一包裝之產品經拆封使用過,而無法重新消售之產品。 (2).因傳直銷商個人疏忽所造成產品髒污或毀損無法回復的商品。 (3).未退還完整商品(含附件及內容物)。 (三)瑕疵擔保: (1)會員訂購之商品或輔銷品,如因運送途中損壞,短少,原已有瑕疵或包裝不良時, 須於收到商品30日內檢同發票,訂購單等相關資料向公司提出換貨,逾期則視同承認其所受領之產品. (2)凡購買輔銷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之外,恕不接受退換貨. (四)凡發現利用新發票卻以舊產品來申請退換貨者,共享數位生活認定該傳銷商為明顯圖利行為,以上行為共享數位生活保留對該傳銷商是否進行處分或接受退換貨之權利。 (五)凡未得到傳銷商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即擅自代為申請退換貨者,共享數位生活認定該代辦傳銷商為明顯偽造行為,以上行為共享數位生活保留對該傳銷商進行處分及接受退換貨之權利。 (六)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時,共享數位生活將先扣除己領取獎金之後,再退還剩餘金額(共享數位生活亦將向上線追討已領取之獎金)。 (七)若訂貨時有附送贈品,如贈品有相對應金額,申請退貨時則追繳該贈品。 十三.上述之退款將在公司檢核退貨申請書及退貨商品無誤後,於 30天內完成退款。款項將依當初繳款方式退款。刷卡將會退刷。現金匯款者,款項將退至傳銷商指定之帳戶。 十四.傳銷商辦理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共享數位生活得就返還或退款之金額 中,扣除傳銷商因該筆交易所領的獎金或報酬。該傳銷商所屬的上層各級傳銷商,曾因該項交易領取之獎金或報酬,應負返還共享數位生活之義務,共享數位生活有權對上層各傳銷商進行扣繳或追繳獎金之作業。 十五.傳銷商因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申請契約、營業規章或其他損害共享數位生活權益之行為經共享數位生活撤銷其傳銷商資格者,共享數位生活得拒絕其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申請。 (一)傳銷商如因業務推廣須要使用名片,則應書面向公司申請代印,且因係以共享 數位生活公司名義印製者請自愛,勿作不當推廣,否則若因此而損及公司商譽或他人權益,當事人應自行負法律責任。 十六.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共享數位生活不會向傳銷商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十七.傳銷商欲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者,限本人親至共享數位生活辦理相關作業。 十八.傳銷商於推薦他人加入共享數位生活時,應誠實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共享數位生活資本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 (二)共享數位生活市場推廣計畫暨獎勵制度。 (三)共享數位生活營運規章、作業須知與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之權責與義務。 (五)共享數位生活商品或服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傳銷商退出市場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解除)而衍生之權責義務。 (七)其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制定之相關作業事項。 (八)如獎金實撥超過共享數位生活獎勵制度規定值,公司將啟動安全調節機制。 十九傳銷商於推薦共享數位生活市場計畫獎勵制度或組織活動時不得以下方式為之 (一)予人誤認有受僱機會。 (二)假藉市場消費行為調查之名義與方法。 (三)予人誤認是投資理財、募集資金或類似之活動。 (四)予人誤認是商品或獎金贈送之活動。 (五)予人誤認是只因推薦他人加入就可從中獲利。 (六)其他欺騙或引人錯誤聯想之方法。 二○.傳銷商於推廣、銷售共享數位生活商品與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共享數位生活市場計畫時,有關傳銷商可能收入之聲明,應遵下列原則: (一)不得表示共享數位生活傳銷商之收入主要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 (二)不得承諾或保證傳銷商有特定之收入。 (三)傳銷商可能收入之預估,不得逾越共享數位生活市場計畫獎勵制度之合理範圍。 (四)傳銷商以推廣共享數位生活之商品為主要之收入,傳銷商必須參加共享數位生活所舉辦之研習會議活動,以傳遞共享數位生活所公佈之重要訊息,重要訊息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商品訊息、獎勵訊息、公司活動或其他重要事項。且傳銷商應定期開會訓練激勵其個人小組,並積極協助其個人小組舉辦研習會議。 二一.傳銷商若以聲稱成功案例的方式推廣、銷售共享數位生活商品及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共享數位生活市場計畫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與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聯想的表示。 二二.傳銷商就共享數位生活市場計畫、獎勵制度或商品服務等與他公司比較時,應本公正客觀之事實,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散佈足以危害共享數位生活或其他公司營業商譽之不實情事。 二三.傳銷商未經共享數位生活的書面同意,禁止有下列廣告招攬之行為: (一)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公眾得知之方法 宣傳、推廣共享數位生活市場計畫、獎勵制度或商品服務。 (二)使用共享數位生活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等公開活動或經營營利事業的行為。 二四.共享數位生活傳銷商不得從事下述各行為,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得停止其傳銷商資格一個月,情節重大者則撤銷其傳 銷商資格: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介紹他人參加共享數位生活。 (二)假借共享數位生活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會員與傳銷商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六)經營其他傳直銷事業或銷售類似共享數位生活產品,因利益衝突,對共享數位生活或傳銷商體系造成傷害或擾亂市場之運作。 (七)會員以不實言論詆毀共享數位生活或共享數位生活傳銷商。 二五.傳銷商不得假借親屬或他人名義所取得之經營權,蓄意加入非原推薦體系經營的組織體系運作;如有違反且經查證屬實者,共享數位生活有權將該傳銷商權回復至原推薦體系。 二六.傳銷商不得直接或間接誘導、鼓動或協助另一傳銷商脫離原推薦體系。 二七.傳銷商不得預謀以人為或電腦模擬等方法設定組織發展模式,並以聯合或利用他人之名義,依其模式加入共享數位生活,在領取獎金或報酬後,有計畫性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共享數位生活,圖謀溢領獎金等不法作為;如有違反且經查證屬實者,共享數位生活除撤銷共同參與者之資格外,並得連帶追討其溢領之獎金,且保留法律追訴權。 二八.共享數位生活傳銷商除依申請書內容及本營運規章(市場計畫、事業手冊營運規章和其他作業辦法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外,亦應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含施行細則)」、「消費者保護法」 與相關稅務等法令之規範。 二九.傳銷商與共享數位生活間所發生之任何法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三○.本傳銷商申請契約條文,共享數位生活保有最終解釋權。本人已詳讀,了解並 同意遵守以上契約條文。